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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行為表現為哪些

貪污罪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
2、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
3、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的行為表現為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