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利用影響力受賄20萬元應當判幾年?
保姆利用影響力受賄20萬元,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親屬或者關係緊密的人員,利用其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受賄數額較大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罰款,保姆受賄數額2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司法解釋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認定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在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第三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財物方面相似,但兩者之間也存在着巨大差別。這裏主要探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形態之間的關係。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個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這就是所謂的斡旋受賄形態,學界有兩種不同觀點,有人主張定其為獨立的斡旋受賄罪,也有人主張定為受賄罪即可,因為法律明文規定以受賄罪論處。
從上面關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規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種情形外,第二種情形和第二款的規定與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索取或收受請託人的財物,即他們都是在請託人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起到斡旋作用的。但兩者之間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別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綜上所述,保姆利用影響力受賄20萬元,刑法規定,利益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沒收財產,利用影響力受賄是指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別人的關係,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他人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數額巨大應當賠償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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