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為名受賄方式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當代社會,社會行為在我國是受到嚴重的打擊的,其實這點從我國刑法上規定的受賄罪也可以明確的看出來,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其實是存在着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那麼以借為名受賄方式的認定方法是什麼?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以借為名受賄方式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了對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認定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做出了規定。這兩份文件強調在具體認定時不能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以及在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時,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不能僅看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結合這兩份文件,以借為名受賄方式的認定應當具體考慮以下七方面的因素:
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借用事由。可以通過調查查明借款、借用人的借用事由是什麼,理由是否正當、合理。
2、款項、財物的去向。這需要查明借來的財物是否正如借用事由一樣有正當、合理的去向。
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這需要查明借用雙方平時生活中有一定的交往,在交往過程中也有過合法的借貸關係。
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這需要查明借用人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出借方謀取利益,或者出借方是否要求借用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
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正常借貸關係中要麼借款人歸還財物或有歸還的意思表示,要麼出借人催要出借的財物,在判斷是否構成“以借為名”的受賄方式時這方面是需要查明的。
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在判斷是否屬於合法借貸關係中,如果出現借款後惟有歸還的意思表示以及行為時,就需要進一步查明借款、借用人是否有歸還財物的能力。
7、未歸還的原因。綜合以上六各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查明是否客觀方面存在正當、合理的理由無法歸還財物。
二、“以借為名”受賄的概念和特點
“以借為名”的受賄顧名思義“借”只是一種名義,其實質仍然是受賄,因此“以借為名”的受賄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假借民間借貸、借用財物的合法形式來掩蓋行賄、受賄的行賄。
“以借為名”受賄在實踐過程中有着其自身的特點:
1、虛假性。這裏所談的“借”也只是一種名義,是虛假的,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虛構出來的,其本質上仍然是行賄、受賄的行為,“以借為名”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干擾偵查機關的偵查。
2、公開性。傳統意義上的行賄、受賄行為都是祕密進行的,而“以借為名”中,雖然財物的交付也不會公開進行,但區別於傳統的行賄、受賄,雙方不再完全祕密地進行,受賄人相對公開的持有或者使用收受的財物。
3、複雜性。在實踐中,“以借為名”的借貸、借用行為有一定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借貸、借用的理由,很多情況下“以借為名”的理由都不充分,另外財物是否歸還以及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等方面也比普通借貸關係要複雜,有的雖然約定要歸還,但最終都沒有歸還。
在這裏首先要告訴大家的是不管他是以什麼名義做出的行為本質上都是一種受賄行為,因此需要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制裁,比如説如果受賄行為的數額達到法律的規定標準那麼將構成受賄罪。具體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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