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方式是什麼?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方式是什麼?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方式一般是判斷違法者的行為是否滿足了該罪名的犯罪四要件,具體的犯罪要件規定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是會危害公共安全的,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實施這種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如為報復泄憤而駕駛汽車向人羣衝撞,為防盜而私架電網等。不論行為人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基於何種個人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機關在發現他人採取危險方式實施了違法行為之後,並不能立即的就認定違法者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而是需要先判斷一下是否有安全事故是因為此危險行為的存在而發生的,若是沒有,那麼就不能認定違法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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