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的行為哪些可以數罪併罰
有行賄的就有受賄的。行賄的會犯罪,受賄的也會犯罪。受賄的同時很可能觸犯其他犯罪進而數罪併罰,那受賄罪中的行為哪些可以數罪併罰?犯了受賄罪就要受到刑罰處罰,那如何處罰受賄罪?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解讀,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一、受賄罪中的行為哪些可以數罪併罰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分則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併罰。
受賄罪與其它任何罪都可以數罪併罰。
如果一個人犯有受賄罪,同時又犯有其它的未經處罰的犯罪的,不管所犯的是什麼罪,都應該與受賄罪一起處罰,按《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受賄罪在生活中挺常見,是職務犯罪的一種。同時法律中規定此罪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如果是國有單位有受賄行為的話,那此時構成的是單位受賄罪。我國對不同主體實施受賄行為規定的具體罪名不同。至於受賄罪中的行為哪些可以數罪併罰,上文也做出了介紹,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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