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數罪併罰嗎
一、濫用職權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數罪併罰嗎?
涉嫌濫用職權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刑事犯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我國,一個犯罪嫌疑人構成兩種以上刑事犯罪的就要被數罪併罰,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國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所以同時構成這兩種罪名的,定罪量刑時只能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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