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是幾個行為罪行才會成立的嗎?
一、數罪併罰是幾個行為罪行才會成立的嗎?
數罪併罰就是幾個行為罪行才成立的;數罪併罰就是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二、數罪併罰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數罪併罰的時間特徵有哪些?
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數罪併罰必須要存在有多個罪名才會實施的行為,對於此行為在處罰的時候一般就會按合併的處理或者是按最嚴重的一種來進行處理,且不能不會高於總刑期之上,也不能低於數罪刑期之下,從而依法的給出一個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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