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中致人重傷可以實行數罪併罰嗎
可以。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兩者在司法實踐中均存在着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行為,在聚眾鬥毆罪的法條中有了明文規定,而尋釁滋事罪的法條中未作規定時,就必然意味着可實行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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