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受賄罪的證據需要有哪些
一、一對一受賄罪的證據需要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的證據:主要是指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包括公職人員的身份證據、任命書、委託的工作任務證據等。
(二)、利有職務之便的證據:公務人員工作的職權範圍、受賄行為與職務內在聯繫的證據等。
(三)、主觀故意的證據: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四)、受賄行為的直接證據,如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行賄人情況,因何種原因、何種目的行賄等,受賄證據就是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比如受賄的金錢、商品等數量確定、清單;
2、書證,受賄賬簿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錄音、錄像、手機通話記錄、短信、微信等。
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受賄罪是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從而具體確定行為人應當接受的刑罰。受賄罪量刑標準如下所示: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燬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受賄罪就是屬於國家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而收受他人的錢財,對於此行為完全損害到了國家的利益也會讓他人受到重大的損失,但在認定此犯罪事實時同樣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不僅要有人證還有物證、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陳述還有辯解都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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