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死刑複核程序是否屬於審判程序
死刑辯護1.7W
律師解答:死刑複核屬於審判程序的一種。律師解析:死刑複核屬於審判程序的一種。死刑複核程序屬於審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是上報、複核審理、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需要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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