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後會怎樣,申請破產條件有哪些
一、申請破產條件有哪些
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於:
(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於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
2、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二、公司申請破產後會怎樣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破產宣告對於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後果。具體説,主要有以下幾項:
(1)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2)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佔有、處分並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於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3)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於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後,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於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對債權人來説,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於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後,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後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後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後開始的破產分配。
(2)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以上分為兩個部分分別對公司破產條件的界定以及公司申請破產後會怎樣做了介紹,相信很多人看了後都對此有了更深的瞭解。另外,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公司破產只要滿足了以上兩個條件任意一個,並且有適合的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公司就能進入破產程序。當然,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可以諮詢本站網站專業的律師,相信我們會給您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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