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罪犯在判決生效後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2年考驗期內;但是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驗期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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