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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缺損司法鑑定資質包括哪些?

智力缺損司法鑑定資質包括哪些?

在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發生後,如果造成受害者的智力受到一定的損失,從而生活不能處理或者一些生活能力明顯受到損害,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家屬一般會要求責任方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這就需要用到智力缺損司法鑑定。但相關機構應滿足智力缺損司法鑑定資質才能進行智力缺損鑑定。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智力缺損司法鑑定資質有哪些要求。

一、智力缺損司法鑑定資質包括哪些?

1、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有保證依法、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法律地位,並持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司法鑑定許可證》。

非獨立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需要經所屬法人授權,明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獨立帳目或者獨立核算。

2、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有與其所從事鑑定活動相適應的司法鑑定人員。

司法鑑定人只能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

(1)司法鑑定機構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並具有副高級以上本專業領域的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後在本專業領域從業5年以上。

(2)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應當有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組織的任命文件,司法鑑定機構法定代表人兼任機構負責人的除外。

(3)司法鑑定機構的技術管理者、質量負責人及各部門主管應當有任命文件。機構負責人和技術管理者的變更需報資質認定發證機關備案。

(4)司法鑑定機構的技術運作由技術管理者全面負責。技術管理者應當具有司法鑑定機構運作方面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歷,是在編人員或者與司法鑑定機構簽署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人員。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賦予其能夠保證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職責和權力。

(5)司法鑑定人員應當是在編人員或者與司法鑑定機構簽署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人員。每項鑑定業務應當有3名以上司法鑑定人。

3、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場地和設備。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獨立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4、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儀器設備配置要求,配備鑑定所需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並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依靠借用或者租用儀器設備進行的司法鑑定事項不予資質認定,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5、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鑑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和保持與其鑑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當形成文件,闡明與鑑定質量相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目標和承諾,使所有相關人員理解並有效實施。

二、智力缺損與傷殘等級換算標準

一級: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三級: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四級: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五級: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六級: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七級: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八級: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九級: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十級:

無。

相關機構要進行智力缺損鑑定,應具備智力缺損司法鑑定資質才可以進行鑑定。在受害人員受傷之後,只有得到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法庭才能根據鑑定結果來判定責任方應負的賠償責任。智力缺損可以導致日常生活不能處理,或者部分的生活能力受限,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劃分為不同的等級,作為法庭判定賠償責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