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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申請人與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司法鑑定申請人與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在案件中什麼人可以成為司法鑑定申請人?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申請司法鑑定?這是在大多數案件中都要涉及的問題。在案件中對這些基本問題的瞭解是非常重要的。瞭解這些法律知識我們就可以更加快捷的辦理司法鑑定。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些司法鑑定申請人與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內容。

一、怎樣可以成為司法鑑定申請人

1、《司法鑑定人登記申請表》;

2、身份證;

3、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行業執業資格證書及與所申請執業類別相關的學歷證書;

4、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證書;

5、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證明;

6、由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證明,由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開具“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已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明;

7、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證明材料;

8、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張;

9、申請人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還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10、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怎樣申請司法鑑定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在刑事訴訟中,偵查初期申請司法鑑定主要是偵查機關、偵查人員、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偵查中後期和起訴、審判階段,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鑑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請,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證據或對原告方提供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也可申請初次鑑定或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權或負有舉證責任,提請司法鑑定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司法鑑定申請書,應當寫明案由、鑑定對象、鑑定理由、鑑定要求、擬聘請的司法鑑定機構或鑑定人。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鑑定用、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三、注意事項

1、相關工作經歷證明須由申請人人事檔案所在的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申請人在申請執業登記時若已調入現單位,作年限不滿足申請條件的,須由原檔案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已退休人員可提供退休證,公務員、公檢法機關退休人員需提交退休證。

2、申請人曾在外省市有司法鑑定執業登記經歷的,要説明:原執業地及執業機構、原《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證號、原執業登記註銷時間及原執業類別等。

3、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4、各類申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由省或市州地司法局司法鑑定管理機關審核原件後退還,複印件存檔。

鑑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鑑定委託,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交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鑑定材料。所以我們應該聽取有關部門的建議在正當的時候向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申請。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司法鑑定申請人與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