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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費用敗訴方承擔嗎

司法鑑定費用敗訴方承擔嗎

在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當事人要求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司法鑑定,從而出現向法定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的情形,在進行司法鑑定時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鑑定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一些人認為應該由敗訴方承擔,對於司法鑑定費用敗訴方承擔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司法鑑定費用敗訴方承擔嗎

司法鑑定的費用是由申請人墊付,司法鑑定機構代付的,在宣判以後,法官將會在判決書中寫明訴訟費以及司法鑑定費用的承擔。一般來講,如果是全部敗訴,那麼敗訴方承擔全部的司法鑑定費用,如果是部分敗訴,那麼原被告各自按照自己的承擔份額來支付司法鑑定費用。

司法鑑定費用的承擔問題,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鑑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司法鑑定機構在為委託人提供司法鑑定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給司法鑑定人的異地鑑定差旅費,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條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後交付司法鑑定機構。

二、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 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三、司法鑑定機構不接收鑑定的情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四、司法鑑定協議書的內容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司法鑑定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是,誰主張,誰承擔的原則。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主張者給付費用有時候會不合理,因而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決,鑑定費的承擔者是誰,這樣更加公平合理。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司法鑑定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