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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與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不參與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該積極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法人出現違法經營情況,作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未履行職責,則應負有個人責任。我國刑法中的若干罪名中也規定,單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負責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對內不參與經營管理造成公司損失或其他後果的,應對外承擔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