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法律責任分為哪些
司法鑑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起着相當重要的一個作用。司法鑑定的結果在很多時候會作為法院判決的一個依據。所以對於司法鑑定的重要性,大家可想而知。印象中司法鑑定應該是比較科學,專業,嚴謹的。但是如果違反了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一經發現,國家會依法進行處罰的。下面是對司法鑑定法律責任分為哪些的詳細介紹。
一、司法鑑定法律責任分為哪些?
我國現行的三部訴訟法中,只有刑訴法第120條規定了“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當法律責任”。除此之外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對此也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目前對鑑定人法律責任的確立方式是以機構責任為主,鑑定人(自然人)責任為輔。我國現行司法鑑定機構大多數是行政機構或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機構,主要確立的是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也有一些民事責任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錯鑑的責任可分為責任錯鑑與技術錯鑑兩類,責任錯鑑是指因鑑定人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在事實、證據、定性、結論等方面的差錯。如隨意破壞送檢的文書資料或檢材;對原始資料隨意取捨或檢查、檢驗不全面而影響檢驗、鑑定結論準確性的;弄虛作假,偽造結果而得不出準確結論的等等。
技術錯鑑是指因鑑定人業務能力不強而造成在事實、證據、定性、結論等方面差錯的。如違反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引用參考資料和鑑定標準明顯有誤等。在認定錯鑑責任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定性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法處罰的,則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依據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公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 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零三條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r7年3月14日)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 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二百四十四條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⑤《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因徇私舞弊、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錯誤導致錯案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其他鑑定人因鑑定結論錯誤導致錯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⑥《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1998年8月26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參盡本辦法執行。
⑦《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1998年9月7日)
第六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員故意作出錯誤鑑定結論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因過失導致鑑定結論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1989年7月11日)
第十六條 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8月14日 司法部令第63號發佈)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或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鑑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於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註銷外,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一)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對司法鑑定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司法鑑定人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⑩《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發布)
第三十條,司法鑑定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給予警告,同時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第三十一條 對司法鑑定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
第三十二條 司法鑑定人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鑑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司法鑑定人追償。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由鑑定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在鑑定活動中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的資料為大家做出了很詳細的介紹。既然當事人委託了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代表着鑑定機構是有一定的鑑定水平的,所以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一定要用事實説話,不得有違規操作的行為。錯誤的鑑定結果,會直接影響整個事件的走向,所以相關的鑑定人員在進行鑑定的時候,不應該受到其他任何外力的影響,要依實對事物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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