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公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不包括哪些?
公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不包括哪些
公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不包括無限責任公司,早期受香港影響在廣東一帶這種形式比較多,內地目前實際上取消了這種形式的註冊。
公司組織形式最基本的有四種
1,無限責任公司(早期受香港影響在廣東一帶這種形式比較多,內地目前實際上取消了這種形式的註冊,一般會讓你註冊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2,有限責任公司(目前最常見、最普遍的中小規模公司制企業)
3,股份有限公司(規模較大的股份制企業)
4,股份合作公司(以合作製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特徵:
1.責任主體的法定性。公司法上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狹義的,必須由《公司法》明文規定的主體。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清算組及成員、有關責任人員、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和驗證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其他人等。只有《公司法》明文規定的主體,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責任形式的全面性。《公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涵蓋了法律責任的所有形式。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責任”中主要規定了各種主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基本上分散在各個章節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只用一個條文進行描述,主要在《刑法》中加以具體細化,但是,犯罪行為的基本形態在《公司法》已有所指。
3.責任內容的多樣性。《公司法》對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既規定了制裁的形式,又規定了懲罰的內容。如行政責任中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取消資格、吊銷執照等形式,罰款又根據情節的不同規定多種不同幅度。同時採用了列舉式的方式規定各種違法行為,幾乎列舉的各種行為都對應着相應的責任內容。
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公司的法定形式已經逐步確定,所以公司的形式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存在爭議的,一旦自己的公司存在此類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否則自己的企業經營就會觸犯有關的法律規定,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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