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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意見覆議申請如何提出?

一、司法鑑定意見覆議申請如何提出?

司法鑑定意見覆議申請如何提出?

司法鑑定意見覆議申請應當是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另外,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以及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鑑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司法鑑定提出複議後做鑑定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對輕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説,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鑑定結論作出時間的法律規定與首次鑑定無異,按《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在複議期間可以取消,實際上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知道辦案人員協商;如果是民事的價值等鑑定的話,超過了複議期間可能再要求取消就來不及了,但是還是建議及時溝通。關於鑑定次數問題,一般時候兩級,縣級和省級,第一次鑑定一般是縣裏,重新鑑定的話會要求高一級的一般是省級的部門進行鑑定,所以不是次數的問題而是權威性的問題。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民事活動和刑事活動過程當中,如果涉及到司法鑑定,並且司法鑑定機關已經出具了具體的司法鑑定結論,但是當事人對此不滿意的話,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如果重新鑑定的意見被駁回的話,雙方當事人都是可以複議一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