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鑑定不服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司法鑑定不服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可以申請鑑定的複議,但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提出複議後要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説,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鑑定結論作出時間的法律規定與首次鑑定無異,按《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二、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流程
1、準備《重新鑑定申請書》
寫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申請書的格式為:題名為《重新鑑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信息,説明因何事不服某鑑定機構的某項鑑定依法重新鑑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提交申請書
將寫好的重新鑑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3、舉證期限
一般的鑑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為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三、可以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我國公民如果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的話,當然可以依法提請複議,要求重新鑑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更高一級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的時間相對來説比較快一些,一般在一個月左右就可以拿到重新鑑定的結論書,重新鑑定的結論就為最終結論了。
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在拿到司法鑑定結論書的時候,也會對司法鑑定的結論提出異議,如果認為司法鑑定結論不正確的話,我們可以考慮是否要申請複議,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可以複議的,提出複議後就需要要對其重新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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