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在庭審的過程當中,原告或者被告方的代理律師都有可能會要求相關的證人出庭作證,有的時候證人的證言是案件審判的關鍵所在,法院除了要重證據以外,證人的證言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參考因素。因此為了規範證人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真實性,證人在出庭作證的時候必須要知道刑訴法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證人出庭作證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刑訴法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證人在出庭作證的時候,證人的證言是在經過查實以後,才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的。並且國家也規定,只要是知道案情的相關人員都有作證的義務,同時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員,不能夠成為證人,而且刑訴法當中還規定,證人在出庭作證的同時,我國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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