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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司法鑑定不一致的原因是什麼?

兩次司法鑑定不一致的原因是什麼?

一、兩次司法鑑定不一致的原因是什麼?

由於檢材的不同、鑑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鑑定專家認識上的差異,重新鑑定結果往往會與第一次鑑定意見有所差別。

二、兩次鑑定結果差異較大,申請再次鑑定應該注意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的,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鑑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3、等到A起訴時,如果超過1年就不能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A身體有沒有損害,還是鑑定説了算,不必擔心然後做鑑定。

5、法院是司法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不是一回事,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重新鑑定後出現對原被告一方不利的結果也在所難免。至於哪一個鑑定意見更準確,要通過質證機制進行認定。

需要明確的是,司法鑑定的合法性非常重要,司法鑑定在司法程序審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情況下,大部分的證據和其它證明文件都是需要通過司法鑑定來進行分辨和進行合法性界定的,如果司法鑑定環節出現了失誤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對整個案件的審理來説,會造成嚴重的困擾,甚至可能出現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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