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個人如何做司法鑑定申請?

個人如何做司法鑑定申請?

物證在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屬於有效證據的一種。可通過司法鑑定來鑑定證物,獲得相關證據資料,也可判定該物品的真偽、價值,如用筆跡鑑定來鑑定借條和遺囑的真偽。法院和個人都可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需要提交相關證物材料、資料等。個人如何做司法鑑定申請和委託?以下是委託方法和其他相關資料:

一、司法鑑定的類型和申請方法

(一)類型

目前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司法鑑定還包括物證類鑑定,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微量鑑定,聲像資料鑑定,計算機司法鑑定,環境監測司法鑑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產品質量司法鑑定,司法會計鑑定,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税務司法鑑定,農業司法鑑定,資產評估司法鑑定,建築工程司法鑑定,槍彈痕跡司法鑑定,其他司法鑑定。

(二)如何委託

1、公檢法等司法機構委託

2、勞動仲裁委員會、商業仲裁機構委託

3、律師事務所委託

4、當事人自行委託,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當然,當事人也有權自行委託司法鑑定,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當事人請律師後,由律師代理委託司法鑑定。後可根據司法鑑定結論提供相應法律意見。比如針對傷殘等級結論計算賠償數額。

委託律師辦理司法鑑定事宜的具體程序:

1、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用,

2、律師審查當事人身份、鑑定資料,指導當事人做好司法鑑定準備,

3、代理律師向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

4、律師陪同當事人前往司法鑑定機構辦理司法鑑定事宜,

5、代理當事人領取司法鑑定結論法律文書,

6、提供法律諮詢,依法對鑑定結論進行口頭解釋説明,

7、司法鑑定有關資料建卷歸檔。

二、部分相關法規:《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章 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6、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鑑定材料。第三章 司法鑑定的實施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鑑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蔘與過同一鑑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

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鑑定人是否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1、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2、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3、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4、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個人可向鑑定機構委託進行鑑定,一般是律師來進行委託。也可由法院,檢察院等機構進行委託。由個人來委託時要注意審查鑑定機構的資質,避免受騙。由律師全權代理,程序會比較簡單,直接聽從律師的安排就可以了。鑑定過程中,鑑定機構和當事人對材料有異議或有需要補充材料的情況,當事人需要進行補充。超出範圍材料不合要求的鑑定是無法進行的。有需要可直接在本站的進行諮詢。

標籤: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