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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痕跡司法鑑定期限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痕跡司法鑑定期限是怎樣的?

現代社會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因此我國的交通也有進步,但是交通事故也在頻發。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都需要通知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勘測和處理,如果在訴訟中,當事人雙方不能就責任達成一致就需要進行司法鑑定,那麼交通事故痕跡司法鑑定相關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我們來了解下。

一、交通事故中什麼時候需要做痕跡鑑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不一定需要做痕跡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脱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二、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期限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天內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據瞭解,痕跡鑑定範圍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跡;車輛輪胎爆破原因不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車燈冷熱光源痕跡不清;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和行人運動狀態不清;不能確定車上指印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發生後需對車輛和人體附着油漆、橡膠、塑料等微量物質與肇事車痕跡部位物質進行成分比對檢驗的;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行駛速度不清;其他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需鑑定痕跡的。

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應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天內委託天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車查獲之日起3天內委託鑑定中心鑑定;鑑定中心受理委託後,應與辦案單位在24小時內查勘相關痕跡;辦案單位應提前通知交通事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見證,並在檢驗記錄上簽名;交通事故當事人或代理人拒絕簽名或通知後未到場見證的,辦案單位要做好記錄。

如果在交通訴訟中無法認定當事人雙方的責任,那麼就需要交通事故痕跡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結果是可以作為一種證據而存在。根據相關規定來看,交通事故調查結束三天以內應該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在24小時內完成現場內勘,做出的鑑定應當要出具鑑定書,並且寫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