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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是否需要司法鑑定的公證?

案件中是否需要司法鑑定的公證?

案件中是否需要司法鑑定的公證?

案件中是不需要司法鑑定的公證。司法鑑定的結果是根據嚴格的法律規範和司法鑑定的要求得到的,因此是需要法律效力的,一般都是不需要公正的。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司法鑑定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2)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3)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綜上,一般而言司法鑑定的結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鑑定員對於自己所鑑定的事物是有法律責任的,因而一般來説司法鑑定結果不需要公證。如果對於司法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及時提出異議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另外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是注意當事人不得偽造新的物證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