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提出時間規定如何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誰都可以提起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的提出也是非常嚴格的,司法鑑定提出時間規定在司法鑑定法中有些明確的要求,要求大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司法鑑定,超出時間規定的司法鑑定也是無效的,但是具體的司法鑑定時間是什麼呢,可以隨本站小編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司法鑑定提出時間規定如何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重新提出司法鑑定時間
就在交換證據期間,即在《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一方舉證,另一方質證時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時間提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大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否則就是無效的,也是不受理的。因此,大家也要把握好時間節點,在規定的時間遞交材料,完成規定的程序,確保司法鑑定有效,確保司法鑑定程序的規範。此外,本站小編也要提醒大家要按時進行司法鑑定的每一步,確保自己的鑑定結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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