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撤銷婚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若在結婚後發先對方存在騙婚、重婚行為等,可以在限定期限內請求撤銷婚姻,一般來説,那麼,提出撤銷婚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並非所有已經結婚的夫婦都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提出撤銷婚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效: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對於該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1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注意:法律時間為1年:自婚姻登記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則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證、一方沒有親自到婚姻機關進行登記的等,須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而不能提起撤銷婚姻的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若在一年之中沒有提出離婚請求,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婚姻是自主選擇的,將不能再撤銷。但這並不意味着將不能再離婚,若感情破裂,還是可以與對方協議離婚,或者想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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