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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傷殘鑑定標準是怎樣?

一、法醫傷殘鑑定標準是怎樣

法醫傷殘鑑定標準是怎樣?

1、一級傷殘鑑定標準

一級傷殘的鑑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鑑定標準

二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鑑定標準

三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鑑定標準

三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鑑定標準

五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傷殘鑑定標準

六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撕脱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傷殘鑑定標準

七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

8、八級傷殘鑑定標準

八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傷殘鑑定標準

九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等。

10、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十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二、鑑定程序

1.準備鑑定資料(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手術紀錄,各項檢查資料。公檢法司或律師個人的委託信,鑑定客體。)2.鑑定登記,指定鑑定人3.核實醫療機構材料,鑑定客體檢查。4.鑑定科室主任(2人以上)審閲鑑定材料,定性。5.鑑定人(文書)書寫鑑定底稿,審核人(2人以上)批閲。6.鑑定打印,文書校對,出具鑑定正文。7.鑑定中心整理材料,鑑定審核人及文書籤字。8.鑑定書封裝。出具鑑定。9.被鑑定人(鑑定客體)憑鑑定鑑定文書開具的取鑑定書憑證取鑑定。

三、鑑定書出具時間

受理鑑定申請之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鑑定文書。《公安機關鑑定工作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委託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鑑定意見,出具鑑定文書。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另有規定,或者偵查破案、訴訟活動有特別需要的,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鑑定單位另行約定鑑定時限。需要補充檢材、樣本的,鑑定時限從檢材、樣本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標籤:法醫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