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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鑑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嗎?

法院司法鑑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嗎?

許多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司法鑑定結果作為事實依據的。不過司法鑑定並不是所有的都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司法鑑定的效力優先程度有時會有所不同。那麼法院司法鑑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嗎??本站的小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院司法鑑定的法律效力

(一)合法來源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依據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源合法的鑑定結論應具備以下條件:

1、委託鑑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託人或機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關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其次,受託機構享有規定的鑑定管轄權

2、受託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資質符合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規定,即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具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辦手續及執業資格。

3、檢材或客體全面、客觀、真實,並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據鑑定結論的機構和鑑定人的印鑑齊備。

(二)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是指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具備有關規定。司法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應包括:

1、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2、委託鑑定的材料。

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5、明確的鑑定結論。

6、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7、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具備形式要件的鑑定結論能夠較客觀地反映鑑定的全貌,為執法人員審查、判斷被鑑定對象提供有力證明。

(三)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法定鑑定部門是指由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決定(草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鑑定職能的組織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從其規定,不再列為該決定管理的範圍。這説明決定(草案)給予部分法定鑑定部門的管理以例外,也確立了這些鑑定結論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鑑定部門是指非經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法定鑑定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所產生,且其具有較高的鑑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效力具有法定性、權威性,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應優於其他鑑定部門所作的鑑定結論。

(四)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因為該結論是本部門對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進行鑑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都是自己選定的,對此產生的鑑定結論委託部門在適用時其效力應優先。

(五)距案發時間近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有些被鑑定對象受時間變化的限制,如易腐爛、變質、受市場經濟規律調節的價格浮動較大的事物、傷害後治癒復原的傷口、隨着時間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製品等。或依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或消失或無法重新恢復到被侵害之時的情形,距案發時間的遠近直接影響案件的性質或賠償的範圍、數額等,距案發時間最近的鑑定結論能夠客觀、全面地反映案發當時的情況。

(六)對實物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實物(包括人或物)鑑定結論是源於被鑑定的物體,具有直觀、真實、客觀的特點,對實物進行鑑定所產生的結論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鑑定結論,具有絕對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實物鑑定結論為依據、運用專用知識進行綜合分析而產生的鑑定結論,其來源於書面資料,是間接的、第二手的,是對初始鑑定結論的再創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以實物鑑定結論效力優先於其他鑑定結論效力。

(七)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出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擁有先進的鑑定設備、手段及先進的理論、豐富的經驗為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其出據的鑑定結論相對於一般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所出據的鑑定結論在客觀、科學和理論依據上,更貼近實物的原貌和本質,有較高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和證明力。在實踐中,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出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但是對精神病的致病原因的鑑定在此應為例外,因為,司法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的診斷、病理分析、評定被鑑定人的控制能力、辨認能力並沒有統一的科學標準。在認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的效力問題上,應由執法人員根據鑑定人向法庭報告自己的自然狀況、工作經歷,接受質證、詢問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專業水平等,運用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決定鑑定結論的優先效力。筆者認為,決定(草案)規定的各鑑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接受從事鑑定活動,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將會造成一案多份鑑定結論,使訴訟成本加大,與現行的訴訟價值觀相悖,在此,筆者建議立法者能充分考慮嚴格鑑定的資質和等級,避免出現混亂現象。

(八)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重新鑑定是指司法機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前提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拋開原鑑定結論的基礎上,對被鑑定對象(應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進行新的鑑定。根據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關做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

5、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綜上所述,法院司法鑑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同時小編提醒您,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的因素的。原鑑定結論出現瑕疵,不能作為裁判訴訟的依據,必須進行重新鑑定。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優秀的法律諮詢平台,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本站網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