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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後無罪判決可以追責嗎?

一、取保候審後無罪判決可以追責嗎?

被取保候審後無罪判決可以追責嗎?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開庭審判,如被判無罪,則釋放當事人。除非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在辦案中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不可以追責。取保候審並不屬於國家賠償中刑事賠償的範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強制措施包括錯誤的刑事拘留、逮捕等。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二、被刑事拘留後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根據以下審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或者逮捕,被執行取保後,經過檢察院起訴,如法院最終判處無罪,則釋放當事人。在正常辦案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追責,取保候審也不在刑事賠償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