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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和審判期間可以被取保候審嗎?

一、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和審判期間可以被取保候審嗎?

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和審判期間可以被取保候審嗎?

製造銷售假藥罪起訴和審判期間不一定可以被取保候審,若是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商家故意銷售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藥等就滿足了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公民、單位若是涉嫌犯了銷售假藥罪,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也掌握了足夠多證明其確實犯罪了的證據,那麼這些涉案人員不僅可能會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且在起訴、審理期間人身自由還有被限制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