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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對稱,又稱罪刑均衡原則,其基本含義為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什麼是罪刑相適應原則

是刑法基本原則之一。 我國《刑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標籤:罪刑 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