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七)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八)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九)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訴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有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前面提到了取保候審階段不得違反的規定以及什麼情形下才可以進行取保候審,所以説想要進行取保候審的犯人,在取保候審之前,最好就是提前知道這些規章制度,看自己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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