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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取暖費怎麼發?

一、取保候審期間取暖費怎麼發?

取保候審期間取暖費怎麼發?

任何人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認定有罪。取保候審並不説明嫌疑人有罪,任何機關包括其所有單位,都不能因此對嫌疑人作出任何歧視性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仍在原工作崗位上班的,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不安排上班,單位違法,可要求全額發放工資。單位只發生活費,只發固定部分,應當由單位拿出相關的法律法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因此,取保候審也屬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單位也可以與其中止勞動關係,不支付工資。當然,如果該職工在取保候審期間向單位提供了勞動義務,單位應當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資待遇。

二、取保候審期間監督怎麼執行?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取暖費是政府部門的福利津貼,發給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如果當事人因為涉嫌犯罪被執行了取保候審,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取暖費,畢竟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當事人沒有證實一定犯罪。等被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就不再享受取暖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