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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由什麼執行,取保候審的期限有多長

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暫時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同時取保候審是需要有相關人員提出申請的,而取保候審具體也有執行機關,那到底取保候審由哪個機關執行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作相關介紹。

取保候審由什麼執行,取保候審的期限有多長

一、取保候審由什麼執行

(1)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①公安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②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③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④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2)由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或者檢察院、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案件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採取多長的期限缺乏明確的規定,檢察、法院都規定在各自環節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期限重新計算,那麼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長可能有36個月的取保候審。而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過一個半月,3個階段之和也才4個半月,確定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明顯過長。

取保候審期限過長,不利於公安機關提高辦案效率,容易產生候而不審的現象,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公安機關長時間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常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為案件已經結案而離開居住地的現象。

綜上可知,取保候審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但如果是屬於國家安全機關的案件,則就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答,我們一定會根據你的實際問題幫助你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