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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多久,取保候審怎麼解除

取保候審需要提出申請之後,才有可能獲得批准,一般司法機關是不會主動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當然,取保候審也不是長久的,這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法律中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多久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多久 取保候審怎麼解除

一、取保候審期限最長多久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指的就是這十二個月的法定期限。那麼,這十二個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總和期限,還是指每一家司法機關各自適用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呢?至今仍存在爭論。

有的學者認為,“十二個月”按法律精神的理解應該是司法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的最長總和期限,三機關的解釋是對刑事訴訟法的突破性解釋,期限過長,同法治精神相距甚遠。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顯屬過於苛求,曲解了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取保候審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動自由的強制措施,它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傳隨到,不得妨害案件審理,但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日常生活並無實質性影響。而刑事訴訟是複雜的過程,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則期限較短,不足以保證案件審理時間。同時也無法合理分配這一期限。如果前一機關將取保候審的期限使用完畢或過多,後一機關就難以繼續使用,實質上剝奪了後一機關取保候審的權力,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對公、檢、法取保候審的期限規定為十二個月,説明“十二個月”是公、檢、法各自適用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期限共享”,而不是“期限共有”,“十二個月”不是所有司法機關的最長總和期限。兩高的司法解釋是對取保候審制度具體運用的權威性解釋,已施行三年有餘,司法運作狀況是良好的,就司法實踐而言,“期限共享”是符合司法實際需要的。

二、取保候審怎麼解除

取保候審的解除大概有三種情形,一是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二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三是因屆滿而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取保候審應當由原決定的司法機關作出,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機關只作決定不管解除,主要表現為:案件由一程序進入到另一程序,受案機關對原取保候審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往往不通知原決定機關予以解除;有的原決定機關接到受理機關的通知後,不辦理解除手續;也有取保候審屆滿後,決定機關既不辦理解除手續,也不變更強制措施,聽之任之,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是因為辦案機關怠於執行,執法不嚴;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夠合理、不太科學的問題,導致司法機關執行不方便。

兩高、兩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在偵查或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得在7日內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繼續取保候審的得重新決定。第23條又規定,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變更保證方式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機關其實都是有權對嫌疑人、被告人批准取保候審的,而每一次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也是一樣的,即不能超過12個月。不過這裏要注意了,並不是三機關總共加起來取保的時間不能超過12個月,而是其中一個機關作出取保批准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三機關加起來應該是不超過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