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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取保候審擔保人後果有哪些?

一、做取保候審擔保人後果有哪些?

做取保候審擔保人後果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系保證人協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證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點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對保證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首先,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

至於罰款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保證人的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具體確定。

其次,如果被保證人有前面所説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擔保人反悔怎麼辦?

取保候審擔保人不願繼續履行保證義務或者喪失履行保證義務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的申請或者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後三日內,責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繼續履行保證義務或者喪失履行保證義務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的申請或者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後三日內,責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

取消擔保的方式,是向取保候審的機關出具申請書,要求取消擔保。

三、取保候審擔保人可以更改嗎?

可以進行更改。

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發現保證人不願意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