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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執行地的規定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的執行地的規定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執行地的規定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執法地規定有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採取保證人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後,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採取保證金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二、經過什麼樣的流程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綜合上面年説的,取保候審的執行地一般都是由當地的派出所來進行處理,但在申請取保時也需要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條件,只要當事人一旦申請,那麼執法機關就會在三日內做出是否取保的決定,如果不能取保也會説明其理由。

標籤:取保候審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