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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可以提前解除嗎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可以提前解除。取保候審期間依法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期間,只要經查證無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釋放並辦理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可以提前解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