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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一)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要多少錢?

繳納保證金,不能説是以金錢換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為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故由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金額大小。

三、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

也就是説,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二)一種是提供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這兩種保證方式,都把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同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一定的經濟利益掛鈎,增強保證人的責任心和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力,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申請取保候審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0元,取保包括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方式。如果取保候審期滿之後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要求的就可以解除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