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批捕了可以辦取保候審不?
一、被公安機關批捕了可以辦取保候審不?
被公安機關批捕了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來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保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辦案機關在接收取保候審的申請後,會根據具體案件事實,並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及羈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所以,取保候審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才有可能被同意,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不可基於着急的心理而輕易相信他人關於取保候審的承諾。
二、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批准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行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為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系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之一。
三、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所以,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包括三類: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四、取保候審作出的期限及執行的主體?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需要明確的是,取保候審的辦理是有條件的,最重要的界定辦法就是當事人所違法犯罪的種類和類型,如果違法事實嚴重,對社會造成了嚴重不良後果,那麼是不能辦理取審候保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辦理取審候保會造成當事人逃亡或者其它犯罪同夥逃亡不利於案件審理的也是不能辦理取審候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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