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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前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屬於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一經設定,除撤銷案件或者判決、裁定生效後,不會提前解除。
被取保候審的人,如司法機關撤銷追訴的,會提前解除取保候審;如判決、裁定生效的,法院亦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的判決、裁定生效後,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剩餘部分應當退還被告人。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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