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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怎麼辦?

一、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怎麼辦?

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怎麼辦?

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的,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並由司法機關來量刑處理。取保候審只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採取的強制手段之一,它與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都屬於法定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期限為12個月,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的,其決定機關可以撤銷取保候審並更強制措施;或者案情發生變化的、公安機關也可以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作有罪判決就有案底,如果作無罪判決就沒有案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的情況是正常的,因為取保是不能對抗法律責任的,在取保後發現了違法事實的,還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標籤:刑事拘留 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