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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拘留多少天,刑事拘留怎麼辦取保

一、刑事案件拘留多少天?

刑事案件拘留多少天?刑事拘留怎麼辦取保?

正常情況下拘留時期為十天左右,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期滿後,相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採取何種強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二、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很多人不知道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可以委託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詢問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的相關情況。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被刑事拘留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三、刑事拘留有案底嗎?

正常情況下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會有案底。

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常見的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一定會留案底,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前科劣跡”,因為行政拘留其實就是對某一種已經能夠認定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會留下案底,記入檔案。

而刑事拘留則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

如果想知道自己被刑事拘留後是否留有案底可以去公安局查,去警察局查。

四、刑事拘留怎麼辦取保?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對於刑事拘留罪犯是否批准取保候審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等情況。

刑事拘留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