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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又被治安拘留

法律3.04W
緩刑期間又被治安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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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被治安拘留多長時間收監

並沒有對治安拘留的時間有所規定,緩刑期間因違法被行政拘留的,由監管執行機關視情況決定。情況嚴重的,應當報請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收監服刑。

存在或違反刑法以下規定,會被收監: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應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綜上所述,對於判處緩刑的罪犯,在日常的行為活動中需要遵守我國規定的相關法律,如果在服刑期間沒有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且違反了在緩刑期間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予給出相應的治安處罰,並且罪犯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