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能夠取保候審
一、哪些情況下能夠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72條,以及《公安部規定》、《檢察院刑事辦案規則》《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定,這些特殊情況是: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二、哪些人不能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雖然申請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之一,但是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司法機關手中。想要取保候審申請獲得准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就必須瞭解清楚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審的關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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