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拒絕取保候審的理由有哪些類型
一、一般拒絕取保候審的理由有哪些類型
(一)公安機關不批准取保候審的理由: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不批准。
(二)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注意的重要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7、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8、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9、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取保候審傳喚多長時間必須到
取保候審應當做到隨傳隨到,沒有規定具體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傳喚必須在當事人收到傳喚之後,立刻到現場。沒有一個具體範圍的時間限制。一般犯罪行為人在被取保候審的過程當中,必須要遵守收到傳喚及時到案的規定、以及不能夠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進行相關特定活動。如有違反,則會取消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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