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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為什麼拒絕取保候審?

一、公安局為什麼拒絕取保候審?

公安局為什麼拒絕取保候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注意的重要規定有哪些?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7、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8、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9、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1、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

2、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諮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到期之後會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到期與是否判刑沒有直接關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在我們國家,取保候審有一定的難度,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人保,需要提供保證人;另一種是財產保,需要提供保證金,這兩者擇其一。逮捕的人犯如果發現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是懷孕期,哺乳期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