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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般根據案情確定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如果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不過需要公安局批准,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可以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可以取保候審嗎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