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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保險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保險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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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構成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滿足上文所論及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要件。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在情節上的加重。因此,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得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成立,而這包括三方面

(1)必須以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為前提。

(2)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發生後積極實施逃逸。

(3)行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觀動機。

2、必須符合《交通肇事解釋》第5條第1款對“因逃逸緻人死亡”做出的明確解釋。

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個規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其與其他情形混作一談。比如有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這顯然不是“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後,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係。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